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一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惠安县,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为福建省惠安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3日2时49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在惠安县**镇**村村道帝皇酒店门口路段倒车过程中与陈某某驾驶停放于道路旁的闽******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25.22mg/100ml,已超过醉酒驾驶标准。
2020年1月23日,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闽******号小轿车照片;
2.书证:受立案材料、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惠安县公安局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志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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