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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芗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600197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路**号**小区**幢**室,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3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芗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36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套牌“闽******”号两轮摩托车(车架:18***)沿芗城区金悦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行驶至芗城区**巷**号**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周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2、书证;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状态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肖 红

代理检察员:连仲嘉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起诉卷宗壹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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