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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8〕4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县***镇**村**第***村民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3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2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月11日5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湘H87376湘******小型轿车沿长沙市芙蓉区东二环由南往北行驶至晚报高架桥地段时与桥墩相撞后失控又与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及在对向车道田祥玉田某某驾驶的鲁Q7353鲁*****重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中心隔离护栏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周某某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民警查获,随后,民警依法将周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20.7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田祥玉田某某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长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芙蓉大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理化检验物证鉴定书;4、证人田祥玉田某某、张雯雯张某某、夏庆夏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周某某拘役五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磊

2018年3月28日

附:

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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