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住址地:衡东县**镇**村**组。
本案由衡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和被害人张某某自本县**镇来**镇玩耍,期间被告人周某某喝了酒。当晚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一辆牌照为湘******二轮摩托车搭乘被害人张某某自本县**镇**大道南往北方向行驶,行经衡东县**局附近地段时,撞到路边石墩,致车辆受损和周某某、张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接到群众报警后,交警到达现场,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医院进行血液提取并送检。后经湖南锦程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测定为191.49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张某某经济损失2.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协议书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现场勘验笔录;4.鉴定意见;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被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袁金平
检察官助理:阳丽娟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一张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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