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3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涟源市**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3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6日由涟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涟源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涟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10时许,涟源市**镇**村被告人周某某一个人在家里用一次性塑料杯喝了大半杯邵阳大曲白酒后,驾驶红色两轮女士摩托车到白马镇走亲戚,途经茅塘镇道童村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一辆雪佛兰牌照湘KN****越野车相撞。经娄底市湘中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88.44mg/100ml。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26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2019年9月13日,涟源市公安局茅塘派出所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照片等书证、血样笔录、血液提取登记表;2.辨认笔录;3.司法鉴定意见书;4.证人周某甲、肖某甲的证言;5.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周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庆林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118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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