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娄星检刑事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乡市**村**组**号,现住地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娄底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日由湘乡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娄底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根据审判管辖的规定,于同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承办人受理案件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1时许,娄底市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民警在娄某某新星北路食府街交叉路口10米路段(经开区门口)路段进行三驾夜查专项整治活动,当场查获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6.12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可以认定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三个月拘役,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娄底市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妍
检察员助理:刘芙蓉
2020年7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9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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