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01966********,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华容区**乡**号。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罚款二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因妨碍公务,于2017年8月20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12月30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因犯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月8日被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同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鄂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鄂G****1小型汽车沿鄂州市凤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洋澜国际康城小区东门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 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户籍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某到案情况说明、呼吸酒精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某某某的证言;3.黄石求实联合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记录现场查获、血样送检等过程的视频光盘、讯问被告人周某某及询问证人某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视听资料;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路
检察官助理:高灵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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