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汉族,湖北汉川人,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0********,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镇**村**号,住湖北省汉川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鄂K*****号牌小型面包车,载汤某某,从武汉市金银湖出发,沿沪蓉高速公路行驶至汉川收费站出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92毫克/100毫升。经武汉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7.50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身份信息、现场笔录、查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行政强制措施及告知笔录、送达回证等书证;2.现场视听资料及视频截图;3.现场酒精测试结果单、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证人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志雄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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