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9196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武穴市**小区**栋**单元**楼(户籍地:武穴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由武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7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车(牌号鄂J****2),从武穴城区**大道西至东向行至**中学路段附近,与同向李某某驾驶的小车(牌号鄂J****9)发生轻微碰撞的交通事故,李某某发现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遂向公安机关报警,在武穴市**厂路口处接警处置的民警将被告人周某某带到武穴市中医院抽血备查。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228.21mg/100ml。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周某某已经赔偿了李某某经济损失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信息、呼气式酒精测试报告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收条、前科材料证明、武穴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到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3.案件视频光盘、现场车辆照片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冯亚辉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武穴市**小区**栋**单元**楼。联系电话13***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案件视频光盘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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