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检一部刑诉〔2021〕6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焦作市温县,住河南省温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河南省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9日23时31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H*****号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温县武孟线南张羌村内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2.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王某某证言;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案情,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明和
检察官助理 李晓丽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羁押于温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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