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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79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路**号**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9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41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2D****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平湖街道平龙东路中国石油友润加油站路段时,车身右后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正常行驶由张某甲驾驶的粤SC****号车车身左前侧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5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5.00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在此次事故中,因周某某驾车变更车道时影响正常行驶的机动车,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甲不承担事故责任。目前该事故已经达成赔偿协议。

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警支队指挥中心警情日志、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轨迹查询结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收据、情况说明等;2、证人郭某某、谢某某、欧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两车碰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并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已赔偿谅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玲

(院印)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联系电话为138*******;保证人张某乙,联系电话为137*******。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4、谅解书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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