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二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5198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公司员工,住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花苑**幢**室(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镇**村**组**号)。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6年5月30日被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1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7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和朋友在海盐县**小区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浙F*****红色小型轿车从该小区出发,行驶至海盐县**街道**小区门口路段时,先后与道闸杆、树木发生碰撞,造成车辆、道闸杆、树木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弃车逃逸,且经执勤民警电话传唤拒不到案,同日凌晨2时41分许,当其返回事故现场时,被值班保安发现,后被执勤民警查获,并拒绝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经依法提取血液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毫克/毫升。经事故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盐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海盐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沈某某、张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嘉兴志源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海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提供的执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在被查处时有严重抗拒检查的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华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海盐县**街道**花苑**幢**室。
2.证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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