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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二部刑诉〔2020〕7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8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建德市**镇**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村**组**号)。2018年8月27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后(血液中乙醇含量169.1mg/100ml)驾驶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从本市大洋镇麻车埠麻车新街185号住处行驶至建德市公安局大洋派出所处理事情,后被民警查获。

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吴 建 军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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