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渑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1198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渑池县**乡**村,租住渑池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渑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8日21时5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车牌号为豫M****学(教练车)的白色东风雪铁龙行驶至渑池县***路与**路交叉口处,被渑池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渑池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93.3mg/100ml,系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机动车辆信息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渑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瑾瑜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渑池县**乡**村,联系电话13346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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