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洛西检一部刑诉〔2020〕2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4103031959********,汉族,高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路**街坊**栋**门**号,住洛阳市西工区**家属院**号楼**楼**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车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2时1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一辆红色华鹰牌正三轮燃油摩托车在洛阳市西工区沿光华路由北向南逆向行驶至道南路口与驾驶豫C1****面包车的沈某某发生争吵,后交警出警将其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0.6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燃油车属于机动车范畴——正三轮摩托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周某某供述及辩解;
(2)、书证:查扣经过、案件移交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残疾人证、呼气记录单、照片、情况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告知通知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及现实表现证明等;
(3)、证人沈某某的证言;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光盘。
上述证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卫
(院印)
2020年8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情况说明壹份;
4、卷宗贰册,光盘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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