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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061991********,汉族,高中,务工人员,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号,住所地同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00时许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的灰色别克牌小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西三庄街与北二环交叉口西北角处时与路边的隔离护栏相撞,周某某随即拨打110电话报警。被告人周某某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周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3.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宇霞

2020年7月13

                                      

附件: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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