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14时26分,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葛岸线由南向北行驶至张庄镇南官庄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3.8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2.现场勘查笔录。
3.书证:发破案经过;驾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宝山
2020年10月2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0549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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