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02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村委**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紫霞路兴和家园小区前路段时,逆向行驶与唐某某驾驶的湘******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凤凰园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接到报警电话后赶到事故地点处理交通事故时,发现周某某有酒驾嫌疑,便将其带至永州市三医院对周某某进行了抽血送检。经永州市大正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9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永大正司鉴所[2020]醇鉴字第10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卫国
检察官助理:李洁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村,联系电话1787298****。
2.案卷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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