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一部刑诉〔2020〕914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021981********,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0日00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雅马哈”牌二轮摩托车,在本市西站立交桥底层**街口摔倒受伤,随后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到现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周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282.30mg/100ml。
被告人周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饶建勇
检察官助理:陈娜
2020年11月3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888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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