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克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克逊县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3517,汉族,大学本科,新疆****有限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新疆**市**路****小区**幢****号,现住新疆****县****镇**公寓,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托克逊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托克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托克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新D*****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县S301省道103公里处被托克逊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抓获,后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值为98mg/100ml,办案民警遂将被告人周某某带至托克逊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取样并送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托克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岩莉
检察官助理:谢振鹏
2020年6月1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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