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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城检一部刑诉〔2021〕2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环县人,户籍所在地环县**乡**村**队**号,住环县**镇**社区**路**号,农民。无党派。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 年4月18日被西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7日被庆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4日2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与李某某、胡某某等四人在环县**镇**商业街**饭馆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陕A*****号黑色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323km+700m(庆城县**镇**村**组路段)处时,与前方同向魏某某驾驶的甘M*****号轻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受损。2020年1月13日,经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周某某驾驶证被吊销期间,夜间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二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周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魏某某无事故责任。2021年1月5日,经甘肃中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平均含量为119.7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取保候审相关文书,收押人员入所体检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收据,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魏某某、胡某某、李某某、邵某某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质复印件;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亚男

                                2021年2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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