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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刑检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02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贵港市港北区**镇**村**屯**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贵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6日4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桂A****8号小车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由西往东行驶,至九龙新城路段,被告人周某某驾车撞到道路中间的金属护栏,护栏脱落后飞向对向车道,脱落的护栏与对向行驶的李某某驾驶的桂R****8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上述两车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配合民警处理。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事发时血液酒精含量为116.1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李某某在事故中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周某某和李某某达成赔偿协议,已按协议赔偿人民币2200元给李某某,并取得李某某谅解。另,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其撞坏护栏的维护费用人民币43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条、谅解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4.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有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涛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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