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刑诉〔2019〕116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77********,汉族,初中文化,**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公司**,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Z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南宁市青某某园湖南路、星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并查获。经抽血检验,周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94.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提取血液笔录等书证;
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乙醇定量检验报告;
4. 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陆路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宁市良庆区**路**园**栋1805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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