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51993********,苗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南丹县,住南丹县**镇**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南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4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在南丹县某小区内路段驾驶粤****号小轿车时,车辆发生后溜并碰撞张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桂M****8号皮卡车,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张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赶到现场,并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230.5mg/ml。经南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该事故责任。经柳州市明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案发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76.65mg/100ml,属于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廖士锋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丹县**镇**栋**。联系电话1768856****,保证人某某乙18278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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