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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检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41996********,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住址广西上林县**镇**社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6日经东兴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由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收案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甲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凌晨,被告人周某甲醉酒后驾驶A686LD索兰托小客车从东兴市区至东兴市**边境检查站冲撞栏杆,后被抓获。经鉴定,被告人周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28.6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赖某某、刘某某的自述材料;

3.被告人周某甲的供述、辩解;

4.监控视频;

5.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雪梅

2020年8月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甲被取保候审在广西上林县**镇***社区**庄113号。

2.卷宗2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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