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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部一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1199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烟台市**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龙口市**街道**村**号,现住:山东省龙口市**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9日被龙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3日21时52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从龙口市港栾**超市对面饭店出发,沿港新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大门北约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龙口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04mg/100ml。2019年2月19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龙口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及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丽

刘晓菡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随文移送本案侦查卷宗壹册、证人(鉴定人)名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电子卷宗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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