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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5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现住济南市市中区**社区**号楼**室,户籍地山东省济阳县**镇**村**号。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1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认罪认罚相关权利和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0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周某甲)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鲁******号白色“宝马”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党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党杨路腊山张家庄路口处向东左转弯时,与在此路口同向等候信号灯的李某某驾驶的鲁******号“长安”牌小型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经抽取静脉血检验,被告人周某某酒精含量为210.9±8.9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周某某赔偿李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2019年1月10日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月21日,被告人周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接处警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检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玉青

2020年4月7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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