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428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寿光市**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镇**村**号,住址山东省寿光市**号**单元**室。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3月10日被寿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7年4月28日减刑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日被寿光市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月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5日20时20分左右,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渤海路由北向南行至文庙街路口北侧处时压到了周某甲玩耍滚到渤海路上的篮球,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周某某受伤并被送至寿光市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到达医院后发现周某某有酒后驾驶车嫌疑,经对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4mg/100ml。后经鉴定,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达到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桑子军
2020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于山东省寿光市**号**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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