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二部刑诉〔2020〕49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311978********,汉族,初中文化,系山东**团**海**站员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镇**村,现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周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17时25分许,酒后驾驶鲁******号轻便摩托车,沿威海市环翠区文化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政府岗时被民警查获。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3.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等;2.证人证言:证人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同录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许作秀
检察官助理徐绯阳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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