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霍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邱检一部刑诉〔2020〕387号
被告人周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汉族,大学文化,霍某某泰峰置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合肥市包河区**路**号**小区**幢***室。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4日15时15分左右,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皖A****别克轿车沿霍某某城关镇海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霍某某老年护理中心门前路段时,与同向魏某某驾驶的皖A****轿车相撞,经霍某某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周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周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28日周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和辩解;4.安徽正源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涛
2020年10月16日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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