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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检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生于1981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61981********,汉族,小学文化,家住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号,农民。2019年9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宁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被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被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宁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周某某先后在宁强县城“老房子”火锅店和“潘朵拉”KTV饮酒后,驾驶陕FN****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宁强县城阳光维也纳小区门口经环城路向南门转盘方向行驶。当日21时54分行至环城路与羌博园路口时,被宁强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在宁强县天津医院对其进行血液样本提取并送检。经鉴定,周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含量为302.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现场笔录;4、被告人供述;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强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景凤

                                检察官助理:杨  雷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居住在宁强县**街道办**村**组**号;

2.案卷材料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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