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31199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蒲江县**镇**村**组。2020年4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沿蒲江县清江大道由顺城路方向往朝阳大道方向行驶。23时11分许,周某某驾车行驶至蒲江县清江大道1号外路段处时,与右侧路边金属护栏相碰撞,造成车辆、护栏受损的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周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68.5mg/100mL。经蒲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雪刚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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