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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诉刑诉〔2019〕366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41990********,汉族,中专文化,个体经营,泸州市龙马潭区人,住泸州市龙马潭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同年11月1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龙马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7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川******号小轿车,行经泸州市龙马潭区迎宾大道路段时,先撞道路中间的防护栏,后又撞到对向车道邓某某驾驶的川******号小型普通客车,致使该车与川******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和护栏受损、邓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某报警,被告人周某某离开现场,20多分钟后又回到现场,并向交警供述了自己酒后驾车的事实,后民警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检测,随后又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备检。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30.7mg/l00mL,经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现被告人周某某已赔偿了护栏及车辆受损的损失并得到邓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缓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沛

2019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882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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