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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2017年12月27日、2018年3月23日、2018年4月4日、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4日先后四次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挡获,公安机关当场开具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性措施凭证》,并告知15日内前往郫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理此次违法,但被告人周某某至今未前往处理。2019年9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4日13时43分许,被告人周某某无证驾驶号牌已注销的牌照号为川A*****二轮摩托车途经成都市郫都区三道堰镇水乡街路段时,被在此巡逻的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挡获。经酒精呼气测试,被告人周某某测试结果为168m g/100ml。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0.2mg/100ml。

2019年9月6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周某某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犀浦派出所接受调查。

另查明,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四川大学华西医院诊断为鼻咽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号牌已注销的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患有严重疾病。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蝶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5021****或18884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补充侦查材料3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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