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3408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住中江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分别于2020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7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被告人周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1日22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摩托车从中江县仓山镇南湾一号茶楼往家中行驶,当行驶至仓山镇滨河路处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被交警当场挡获,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四川基因格司法鉴定中认定:在“周某某”送检样本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7.8mg/100ml。

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林

检察官助理:王丹

2020年12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住所:中江县**镇**村**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