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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南检一部刑诉〔2020〕74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址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号门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乡**村)。2016年4月21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2019年7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黑AJ****号东风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221-7号附近时,被执勤中的民警拦截检查。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7.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车辆及驾驶员信息查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海涛

检察官助理:崔璐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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