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二部刑诉〔2020〕1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北京**能源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某某**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银河北街由东北向西南正常行驶时,庞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赛某某银河北街由西向东行驶至内蒙古日报社大桥东侧处调头,双方车辆发生碰撞并受损。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6.8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赛某某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当事人庞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查笔录;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静华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叁册和证据目录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