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19〕1803号
被告人周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70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街**号院**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京F****5的红色马自达牌小型轿车,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路**路交叉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26.1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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