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7251983********,傣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住景谷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9日中午,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董某某,由景谷县石板村方向往景谷县交通警察大队方向行驶,14时36分许,行驶至景谷县**大道与**大道交叉路口(**环岛)处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车辆号牌为云******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周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周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周某某带至景谷县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后送检。经检验鉴定,送检的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乙醇含量为219.74mg/100ml,已达醉酒阈值。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情况说明、查获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静脉血液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证人董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周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县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厚玲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现暂在镇沅县看守所隔离)。
2.案件卷宗材料二册、起诉书八份、证据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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