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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巧检一部刑诉〔2021〕1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3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巧某某,住巧某某***镇**社区**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巧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21时24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巧某某***镇**公路**大道***路段时被巧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周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64.5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等书证;2.证人曾某某、左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廷贵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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