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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3526195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双江自治县,住双江自治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双江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12月2日对其重新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云南省双江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云SG****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线由双江自治县城方向往**乡**小学方向行驶,当行驶至**线K7+900M处(**村农机加油站路段)时,撞击唐某某停放于道路西侧的云SU****号轻型厢式货车,造成周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周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周某某此次交通事故损伤鉴定为轻伤一级。送检的周某某血样(检材)定性检验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179.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记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法医毒物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笔录照片:事故现场勘查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交通道路,造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江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忠华

检察官助理:翁娅丽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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