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住广东省遂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6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决定;于2019年3月29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5日由广东省遂溪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湛江市公安局麻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3月19日14时44分,周某某酒后驾驶粤G8****号牌小型汽车从麻某某**村往麻章行驶,当车行驶至湛江市麻某某**大道**路段时,被交警麻章大队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周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浓度检验,检验测试结果为93.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辨认照片;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经有吸毒劣迹,应酌情考虑从重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怀智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号码1576627****。
2. 本案卷宗叁册,证据目录壹份,视听资料光碟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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