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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紫某某,住紫某某**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紫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2日21时25分度,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紫某某城西桥往新华园红绿灯方向行驶,行驶至新华园红绿灯上侧路段时,与杨某某驾驶并搭乘马某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马某某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周某某送检验的血液中检出乙醇的含量为123.50mg/100ml。被告人周某某到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摩托车拍照;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告人身份材料与扣押清单等书证;

3.被害人杨某某、马某某陈述;

4.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与拍照;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摩托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归案后能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勇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 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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