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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黎检刑诉〔2020〕00000025号 


被告人周某某性别: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3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镇**村**组,住黎平县**镇**街**商住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0日黎平县公安局对其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业值,贵州洲联合(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黎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告人周某某驾驶贵HZ****号小型轿车沿黎平县德凤镇五开北路由北塔桥往黎平职中方向行驶,00时50分许,车辆行驶至五开北路800米(小地名:黎平职中)处路段时,车辆碰撞道路隔离设施导致车辆侧翻,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周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5mg/100ml,后依法抽取其血液送检,经鉴定,周某某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8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黎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黎平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证人刘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对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黎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易忠模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18560****。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2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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