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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1221975********,汉族,大专文化阿某某**学校教师(事业编制),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阿某某****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4日被阿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8日20时10分,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黑A*****号大众牌桑塔纳小型轿车,沿阿某某那吉镇体育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鹏泰五期小区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血样检验,周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含204.73毫克乙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犯罪情况说明、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等书证;2.证人姜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4.提取笔录;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孙桂杰

                                               检察官助理 岳琨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某某;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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