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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021980********,汉族,大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长沙市芙蓉区**社区**街**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于2013年11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二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8年8月8日被湖南省宁乡市公安局罚款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17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0日晚上,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照号为湘******的小型汽车,从长沙市雨花区**中心附近的**土菜馆出发,先后经湘府路、圭塘路、木莲路、万家丽路行驶至万家丽路与香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周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1.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乙醇含量呼气检测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违法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3.血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小学

2019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4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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