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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439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8221984****5219,河北省承德市人,汉族,高中文化,系湖南******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乡****村****组****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小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4月15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3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驾驶京N****2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王某某从长沙市雨花区“小仓口”餐厅出发,沿东二环由南往北行驶至长沙市芙蓉区晚报大道下行匝道口地段时与匝道口水泥桥护栏相撞,造成车辆受损、王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某在湖南省人民医院马王堆院区被民警查获归案,民警依法在医院内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抽血备检。

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7.6毫克/100毫升。经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芙蓉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王某某主动放弃作伤情鉴定,并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周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现场勘查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王某某、宋某某的证言;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车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19年6月27日

附:

1.​ 被告人周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号码:1370132****)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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