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双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周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2201121987********,满族,小学文化,长春市人户口所在地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乡派出所管内,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街道**村****屯。系双阳区****店员工。2020年04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长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周某某同意本案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6日18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饮酒后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没悬挂牌照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市双阳区水库旅游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甩湾林场门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乙醇检验鉴定,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书证:到案经过等;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四)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周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立新
2020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周某某现在原住地;
2.本案卷宗材料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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