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1月2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长春市二道区沿阜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西绿安街路口时,与吴某某驾驶的沿阜丰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刮擦,致A*****号小型轿车损坏。经长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道大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无责任。经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周某某的静脉血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4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吉鹏
附:
1.被告人周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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