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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二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周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021982********,汉族,专科毕业,职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住**楼**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蒙HN****号宝俊牌小型轿车沿重庆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头向北尾部向南等信号灯李某某驾驶的蒙HW****号大众牌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周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24.67mg/100m1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身份信息,车辆信息,现场图、现场照片。       2、证人证言: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某的陈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锡)公(司)鉴(理化)字【2019】0206号鉴定文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拘役二个月罚款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国安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处所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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